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自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註冊條件、材料及流程如下:
1、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初始註冊條件:
(一)依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擔任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無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
2、規定不允許證書註冊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申請在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四)未達到註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萬元以下之外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1年或者不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20分,自達到20分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2年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70週歲的(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註冊消防工程師,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原註冊審批部門批准的除外)
(十一)現在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所需資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等影印件
(三)聘用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證明材料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檔案影印件,社會保險證明或者人事證明覆印件。
聘用單位同時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
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4、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受理程式:
申請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註冊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材料送至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人條件和註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註冊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註冊決定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受理單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註冊證、執業印章式樣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制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製作。
注意事項: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原註冊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註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或者被依法登出註冊後繼續執業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