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徵繳的相關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必須為僱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勞動監察部門表示,個體戶不給僱工辦理社保也會受到處罰,拒不參保、情節嚴重的最高將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