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既可以是國家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還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公民個人但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者除外。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於民事主體的範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