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刑事處罰(不含單處加刑)的,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