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