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不會超過12個月的。
在犯罪嫌疑人自願的前提下,檢察機關為輕刑犯罪嫌疑人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佩戴“電子手環”實施動態監管,實現“不關起來也能管得住”。同時,針對重罪(八大類犯罪除外)羈押難問題,在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時,佩戴“電子手環”,實現對非羈押人員實時位置、活動軌跡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