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當事人再審申請(包括申訴案件)時,通知當事人到庭,聽取當事人對有關申訴理由、爭議事實、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是否應當進入再審程式的訴訟活動。 對再審申請的聽證,由各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庭組織進行。
審查聽證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執行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根據執行案件當事人、案外人對具體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的異議和複議,或為了重大執行措施的決定實施,組織聽證參加人進行公開舉證、質證,以確定執行異議和複議是否成立、執行措施是否正確,並依法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聽證程式應當公開進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程式中有平等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