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用房面積標準
根據村民家庭人員和本村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確定:
(一)1-2人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戶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其中建築
佔地面積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技術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