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實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出租人應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標準和用途,履行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