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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補繳社保被單位辭退的補償

欄目: 心理 / 釋出於: / 人氣:8.91K
未補繳社保被單位辭退的補償

辭退未繳納保險的員工應該補交在職期間的社保和經濟補償,以及未通知就辭退的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應繳的社保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雙方若是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相應的勞動經濟賠償和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