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是指有違法犯罪發生的情況材料,它包括音像、錄音、書證、人證也包括同案人的揭發舉報。
受理單位為接受證據材料的責任人,可以是基層派出所、警隊和專門受理群眾上訪的機關,這些單位有權力和責任受理人民群眾的揭發檢舉和被害群眾的申訴,有首問責任制,約束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如果沒有結果的受理將會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