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這種行爲是不允許的。
1、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2、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