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就要承擔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每一箇中國公民都要把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放在高於一切的地位,與祖國同呼吸共命運。
2、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就要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愛國應是理性的行爲,不是簡單的情感表達,要講原則、守法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來進行。
3、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就要樹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堅定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是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民族進步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強大精神動力。
維護國家利益包括
1、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主張建立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爲基礎的國際新秩序。
2、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3、貫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支持按聯合國憲章精神所進行的各項工作。
4、爲維護國家利益,樹立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增強民族自豪感、自尊心、自信心 。
5、自覺履行政治性義務,努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
維護國家利益包括
1、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就要承擔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每一箇中國公民都要把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放在高於一切的地位,與祖國同呼吸共命運。2.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就要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愛國應是理性的行爲,不是簡單的情感表達,要講原則、守法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來進行。3.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就要樹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堅定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是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民族進步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強大精神動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