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事蹟特別突出且有重大貢獻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推薦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給予記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見義勇爲勇士”或者“浙江省見義勇爲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見義勇爲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在見義勇爲誤工、診療期間,其工資、獎金、各類福利待遇一律不變。
見義勇爲人員無工作單位的,在見義勇爲誤工、診療期間,由行爲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給予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