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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教師交流輪崗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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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教師交流輪崗制度規定

教師輪崗是區內輪崗。

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滿3屆(每屆任期3年)的校級幹部、任教滿9年的教師原則上應當交流輪崗,且校長交流輪崗的年限原則上不少於1屆,教師交流輪崗的年限原則上不少於3年。各縣、區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交流輪崗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的教師不少於應交流輪崗教師的10%,其中骨幹教師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從2017年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參加省級評優表彰,原則上應有1年以上的交流輪崗工作經歷或3年以上的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