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上訴期限是從被告人收到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纔開始計算的。超過上述期限的,視爲被告人放棄上訴的權利,即使對判決有異議,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解決,而不能通過上訴的方式解決。
裁定是十天判決是十五天。自裁定書或判決書送達第二日起算。
二審的話,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只對當事人上訴狀和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的話,稱爲書面審,不需要訴訟參與人出庭其餘的開庭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