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至兩個月左右。
清關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徵稅、放行等手續後,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
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但複議、訴訟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