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規定放寬了殘疾人考駕駛證的條件,目前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
1、下肢殘疾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c2)
2、下肢殘疾的人員,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c5)
3、下肢殘疾的人員,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c5)
4、聽力障礙的人員,佩戴助聽設備後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c1)準駕車型,或者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5、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節殘缺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c1)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載貨汽車,或者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c2)準駕車型,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