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2019年3月出臺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對公務員職級設置規則做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