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等。
2、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師事務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