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1月發佈《手機三包法》中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相關質量問題,“銷售者負責爲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主機”。但因爲時代發展,當時的法律裏沒有“智能手機”、“激活”等表述。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真正的未開封未激活的手機,才能稱之爲“新機”,但激活過的手機到底算不算新機呢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裏並沒有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