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會簡單的,淺表的向單位說明有點事情想找當事人瞭解,不會深入細緻的把整個事件的情況向單位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說明情況。
因爲對於警方來說,他們是有嚴格紀律,要保守案件具體情況的,在沒有調查清楚前是不能隨便透露案件情況的。
正常情況下警方到單位找人時會直接找到單位負責人,然後亮明自己的身份,同時說明需要找某某人進行了解情況,然後由單位負責人通知這個人與警方見面,因爲這是普通找人的情況,比如配合詢問,調查取證等等。
如果警方已經確定某人有了犯罪行爲,實施抓捕的時候就不會提前說明,而是直接實施抓捕,事後說明情況。
不會,如果員工涉及到違法犯罪或者是需要去配合調查的。那警方到了單位以後,會說請某某同志到公安局配合調查一下,會出示警官證,而不會特別清楚的說明白是什麼事情,這也是辦案的保密要求,不能隨便就說出去的,所以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