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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是什麼意思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7.66K
京察是什麼意思

大明朝對於文官的考覈,有兩種形式,一是京察,二是外察。顧名思義,外察是考察京城以外的文官,京察是考察京城內的,而京察,又成內計。

洪武十四年,京察之法誕生。

所謂的京察,就是給這個官員打分,五品官以下,衙門正官考察下就好,五品官以上,就得由皇帝親自裁定。

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京察確實是給了京城文官,一個警示作用,清潔官場挺有用的。

京察是明代吏部考覈京官的一種制度。洪武時規定三年一考,後改爲十年一考。弘治年間規定六年舉行一次,清代改爲三年,以“四格”、“八法”爲升降標準。

“四格”爲: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績列爲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記名,得有升任外官的優先權。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貪政,代表政務,分勤、平、怠才,分長、平、短年則指年齡,分青、中、老。

“八法”爲:貪、酷、無爲、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別給以提問、革職或降級調用的處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

“八法”後去掉貪、酷,改爲“六法”。按照“六法”考覈後,被認定爲“不謹”“罷軟”者,革職處分屬“浮躁”“不才”者降職處分“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京察與大計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於獎優懲劣,使各級官員能夠恪盡職守,爲帝國統治做出貢獻。然而正因爲涉及了官員的獎懲,結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結黨現象十分明顯,在發展的後期已經很難真正實現應有的作用。“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只黜退數人,虛應故事,餘概優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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