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積違規招生的學校處理方式:
對違規招生的學校和教育管理部門相關責任人,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工作約談等處分,並在當年市縣(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覈評價中倒扣分數,在分配中央和省級教育項目資金時相應扣減所在地管理因素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