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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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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配料表國家標準

食品標籤配料表的標註規定涉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這些法規標準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註“食用鹽”、醬油應標註“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註“雞精調味料”等。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就有四項:一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二是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三是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爲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四是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識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在配料表中標示。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