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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國家憲法對火葬場選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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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國家憲法對火葬場選址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類原則和規劃管理、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具備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三、殯儀館宜建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並應有利於排水和空氣擴散。

    四、交通、給排水、供電有保障。

    五、考慮到殯葬工作的特殊性,儘量選擇周邊單位和居民較少、相對獨立、交通便利的地域,並處理好與周邊單位及居民的關係,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8081的規定。

第十二條  殯儀館的規劃佈局與總平面佈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佈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殯儀館建築佈局應根據殯儀服務流程科學設計,功能分區明確,同一功能區內的建築用房可相對集中佈置,管理及後勤區宜獨立設置。

    三、合理組織交通,館區內應設接運遺體的專用道路和專用出入口。

    四、殯儀館綠地率應滿足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新建殯儀館的綠地率宜爲35%,改建、擴建殯儀館的綠地率宜爲30%。

依據我國《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8081-2000)和《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設有火化間的殯儀館宜建在離居民區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處於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有利於排水和空氣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