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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聽證權利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9.65K
什麼是聽證權利

聽證權是在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相對人所依法擁有的權利。

一般是在相對人收到行政機關的處罰權利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申請,聽證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爲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覈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爲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覈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顧名思義,聽證權利就是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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