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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翻車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浙江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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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明星代言“翻車”頻發。,為了規範,11月5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體驗過的商品和服務。

浙江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

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體驗過的商品和服務。指引指出明星代言商業廣告應秉承先體驗、深瞭解、後代言原則,瞭解擬代言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不得為未使用過的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違背實際體驗感受或者違背公眾基本常識作推薦、證明。

指引同時要求明星應避免象徵性使用或者以親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實際體驗,體驗過該擬代言商品或服務後,要確保宣稱的功效等內容與實際體驗相一致,並保存體驗過程相關證據。

浙江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 明星代言翻車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翻車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面對消費者維權和社會質疑,大多數的明星這樣迴應:萬分抱歉、已經解約、敦促解決、下不為例等等。儘管這些明星當時陷入了巨大輿論風波,但是最終往往不了了之。對此,有專家表示,對於明星的代言應加強監管,還要加大執法力度。

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具體代言的模式有: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圖片或者視頻,音頻等。娛樂圈中的明星們多多少少都有代言一些產品(不做任何代言的明星鳳毛麟角),屢見翻車的事也是時常發生。代言明星在翻車後儘管在當時陷入巨大輿論風波,最終往往不了了之。“有的明星以‘體驗官’等頭銜規避代言風險,方便關鍵時刻甩鍋”、“代言利益很大,“‘翻車’成本不高鮮見被罰”、“多以道歉迴應”。

廣告代言人絕不是隻收代言費,完事後終止代言合作關係,在一定情況下,還是需要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的。我國《廣告法》及其它相關協會規範文件對此均有明確規定。廣告本身的行為是需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對於一些違規廣告,是需要受到相應處罰的。

浙江要求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過商品 明星代言翻車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2張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有違反,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情況,處罰同上。

廣告代言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情形時,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具體情形有: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作為公眾人物,廣告代言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個人品行,慎重對待在公眾場合的言行舉止,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發生羣體性事件時,主動協調處理,而不能躲避責任。對於受害羣眾而言,應當選擇合理合法的途徑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反映,到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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