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黃金是需要到公安部門登記的。法律規定,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採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上述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