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和標準
1、特別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凡户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週歲。
②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③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2、特別扶助金標準:
①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9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②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9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二)廣西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和標準
1、農村獨生子女未滿18週歲,因意外傷殘經設區的市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發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滿18週歲止。
2、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滿60週歲止。(符合國家特別扶助的,根據優先原則,享受國家特別扶助)
①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②農村計劃生育雙女户家庭,一個或兩個女兒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③除雙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