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入室搜查必須要岀示搜查證,除非在逮捕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第二必須是國家公安機關或安全機關工作執法人員,第三對婦女的搜查必須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現場必須有本人或家屬鄰居等在場,第四搜查結果必須要有書面記錄,而且有搜查方和被搜查方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