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向有關機構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2、在計算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3、按規定從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