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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範|名詞解釋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9.15K
名詞解釋:憲法規範

指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規範。

作為具有憲法效力的法律規範,憲法規範除了對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具有規範作用之外,它對法律規範也具有規範作用,是一種規範的規範。

憲法規範的這種複合規範性要求一般法律規範在規範社會關係時必須以憲法規範為前提,不得與憲法規範的要求相牴觸和矛盾。

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法律規範,憲法規範具備以下幾個要求:規範的主體、規範的客體、規範的對象以及規範力的範圍等。規範的主體是指憲法規範的制定者與憲法規範的遵守者,即誰向誰通過憲法規範發出行為指令。規範的客體是指憲法規範規範的是何種性質的社會關係。規範的對象是指受憲法規範的規範的社會關係的標的物。規範力的範圍是指憲法規範對人對事以及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效力。如憲法規範是否對私人之間的糾紛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就涉及到憲法規範的規範力。

從憲法規範存在的方式來看,分為明示的憲法規範和默示的憲法規範。明示的憲法規範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出來的憲法規範,默示的憲法規範是指作為習慣而被共同遵循的憲法規範。憲法規範與普通法律規範具體的邏輯形式非常豐富,主要有:

(1)對事實性憲法規範,普通的法律規範不能設立禁止性規範來否定憲法規範確立的事實。

(2)對或然性憲法規範,尤其是政策性憲法規範,普通法律規範可以設立授權性規範、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來保障政策性規範的合理。

(3)對確定性憲法規範,普通法律規範不得對授權性憲法規範的授權內容予以禁止對義務性憲法規範中的確認的憲法義務,普通法律規範不得隨意創制授權性規範來豁免憲法規範的要求特定主體承擔的憲法義務。對於禁止性憲法規範,普通法律規範不得設立解除禁止性要求的法律規範或者是豁免性的規範。

憲法慣例,通常指國家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為社會普遍承認和遵循的具有連續穩定的習慣或傳統做法。如我國的政協會議一般在人大會議前召開,政協委員列席人大會議等,就是多年形成的慣例。慣例在英國憲法中佔有更重要的地位,被認為是理解英國憲法的關鍵,如國王的權力和法律地位等等。

憲法判例,是判例法國家(主要是英美法國家)的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的關於國家重大問題的判決而導出的憲法規範。這種憲法判例對下級法院有規範作用。我國目前憲法司法化還沒有真正形成,因此,也無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判例。

區別:(1)內容(2)效力(3)穩定性(4)適用範圍

聯繫:都是憲法淵源之一。

①憲法慣例,其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對實施憲法活動具有與明示的憲法規範相同的拘束力。

②由於憲法慣例作為一種具有歷史傳統的習慣性做法一直被人們所遵循,所以不將憲法慣例明確地規定在憲法典中或者是憲法性法律中,有時更能體現這些憲法慣在實施憲法過程中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特別是有些憲法慣例的規範性的約束對象非常具體,不將其規定在憲法典或者是憲法性法律中,在實踐中可以更好地發揮這些憲法慣例的作用。

憲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審理違憲審查案件時作為依據而遵循的先前判決。在許多國家中,最高法院可以對法律或者是重要的憲法事項進行違憲審查,這就產生了最高法院對違憲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對下級法院適用和理解憲法規範的含義起到約束作用的結果。——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違憲審查判例就可以起到憲法慣例的作用。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