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可以撤銷。
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最輕的處分為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由處分機均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
處分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的前提是處分錯了,返個錯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做出處分依據的事實錯了,或認定錯誤的性質錯了。
二是做出處分的機關錯了,即沒有權力處理人的單位處理人了。
三是做出處分的程序錯了。只要有這三種錯誤任一種,處分都可撤銷。
處分是可以撤銷的,撤銷處分有時間規定警告處分是一年,嚴重警告是一年半這個時間規定,每個學校都不同,看你學校怎麼規定了,只要處分一到時間你就可以寫撤銷處分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