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五種: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5)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