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民事案件第一審是中級法院,當事人對中級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省高級法院,省高通過審理下達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民事案件能到省高院,他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中級法院做為第一審,當事人不服上訴到省高院,由省高院進行再次審理,省高院審理後下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