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分為四類: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地方級領軍人才(C類)、地方突出貢獻人才(D類)。
2、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的對象是指我市用人單位新引進或新培養的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其中,新引進人才來鄭工作時間須在兩年以內,新培養人才取得符合分類認定標準的業績時間須在兩年以內。 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不列入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