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材料商供應單位不得有任何隸屬關係。
監理的職責是監督管理,是受業主甲方的委託並授權,實施第三方監理職責。因此,不能與被監督單位有直接的關係。
如果哪個單位稱自己人監督自己人,通常都是不可信,不可靠的。
因此,監理不可以是自己公司,至少在法律文書上和經濟利益關係上不能有隸屬關係體現。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之間只能是同等的法律主體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