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5 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坐落的物業服務用房。規劃核准的圖紙上應標註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並在經濟指標中註明面積設計單位應在圖紙上註明設計的實際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物業管理項目中心區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業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設置在地下。
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