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三萬平方以下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規定
一、物業用房面積一般按居住面積的百分比來確定,具體比率因地因時而異。
二、以天津市為例,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管理項目的正常管理服務,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實施《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管理用房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不得買賣和抵押,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
(一)新建物業項目按比例確定物業用房面積
1、《辦法》規定,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是指《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總建築面積中的可出售部分。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用房。
2、多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樓內。高層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區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根據服務半徑要求合理佈局。
(二)物業用房不分攤共用建築面積
1、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並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註“物業管理用房”字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包括經過規劃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的物業管理用房。
2、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可以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查詢物業管理用房權屬登記信息。分期建設的項目,物業管理用房未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為物業服務企業無償提供臨時物業管理用房,並書面告知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3、物業管理用房日常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