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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登記卡承辦人怎麼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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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登記卡承辦人怎麼簽章

承辦人簽章——户口登記機關具體承辦人應在本欄中籤字或簽章。居民户口簿的填寫

1、户號——填寫户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户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户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户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户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户口登記機關的户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户在本户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籤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户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户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户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户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與户主關係”兩欄不填。居民户口簿內其餘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説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户口登記機關的户口專用章。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户口簿須知

一、辦理條件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户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所需證明材料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户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户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户口簿的具體手續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户政業務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

(二)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