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也就是説期房應當自交付房屋之日起90日內為購買人辦理房產證,現房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為買房者辦理房產證,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購買者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
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