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
辦理條件
1、居住在本市範圍內的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居民户口簿》
2、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並現場採集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