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雲浮市、雲安區、新興縣行政服務中心,羅定市公安局、鬱南縣公安局都可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