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國家標準GB3836
防爆國家標準(GB3836)
一、 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 
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0 區、 1 區和 2 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 20 區、 21 區和 22 區。
針對爆炸性氣體環境, GB 3836.14 — 2000 標準中規定:  
0 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 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2 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僅是 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 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範圍內工作的狀態。
危險物質長期存在
(大於 1000h/年)正常運行時存在
(10-1000h/年)僅在不正常時存在
(少於 10h/年 )
氣體0 區1 區2 區
二、 防爆標誌解析
防爆電氣設備按 GB 3836 標準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誌內容包括:  
防爆型式 + 設備類別 + 氣體組別 + 温度組別 
以NTAR-3000產品為例, NTAR-3000的防爆標誌:ExdⅡBT5, 下面做具體説明:
1、 防爆類型
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誌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誌
隔爆型Ex d充砂型Ex q
增安型Ex e澆封型Ex m
正壓型Ex pn型Ex n
本安型Exia / Exib特殊型Ex s
油浸型Ex o粉塵防爆型DIP A / DIP B
(NTAR-3000屬於隔爆型防爆型式。)
2、 設備類別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  
I 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II 類:工廠用電氣設備  
II 類隔爆型“ d ”和本質安全型“ i ”電氣設備又分為 IIA 、 IIB 、和 IIC 類。 
(NTAR-3000屬於 II 類電氣設備,可以使用在除煤礦以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
3、 氣體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標誌着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越大,其危險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可用最大試驗安全間隙表示。同時,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汽、薄霧被點燃的難易程度也標誌着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點燃電流比表示。 II 類隔爆型電氣設備或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 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 IIA 、 IIB 和 IIC 類。 如下表所示。
氣體組別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MESG (mm)最小點燃電流比 MICR
IIAMESG≥0.9MICR > 0.8
IIB0.9 > MESG > 0.50.8≥MICR≥0.45
IIC0.5≥MESG0.45 > MICR
(NTAR-3000可以使用於具有 IIB 類爆炸性氣體環境,也可以用於 IIA 的環境。)
4、 温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點燃的温度極限值。  
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為 T1 ~ T6 組,使得對應的 T1 ~ T6 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温度組別的允許值。温度組別、設備表面温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的引燃温度之間的關係如下表所示:
温度級別IEC/EN /GB 3836設備的最高表面温度T [℃]可燃性物質的點燃温度[℃]
T1450T > 450
T2300450≥ T > 300
T3200300≥ T > 200
T4135200≥ T > 135
T5100135≥ T > 100
T685100≥ T > 8
這是與氣體點燃温度有關的電氣設備(假定環境温度為 40 ℃ 時)的最高表面温度,點燃能量與點燃温度無關。 
(NTAR-3000是 T5 温度組別)三、 名詞解釋
隔爆型電氣設備( d ):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和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 e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温度,並在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規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i ):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四、防爆監控設備
下列防爆監控設備成功應用於石油監控場所、煤炭監控場所、廠區監控場所、化學、藥品監控場所等等防爆監控場所,防爆監控產品如下:
防爆雲台、防爆防護罩、防爆軟管、防爆配電箱、防爆接線箱、防爆紅外燈等
防爆國家標準GB3836
防爆國家標準(GB3836)
一、 危險場所區域劃分
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 
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0 區、 1 區和 2 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 20 區、 21 區和 22 區。
針對爆炸性氣體環境, GB 3836.14 — 2000 標準中規定:  
0 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 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2 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僅是 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 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範圍內工作的狀態。
gb3836-2000安全標準:GB3836.1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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