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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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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規定

不是所有的殘疾人都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如果成年人的智力、精神狀況存在問題,也可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關係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

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殘疾人指哪些人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共分為八類:

(一)視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二)聽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三)言語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的人

(四)肢體殘疾人,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而致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的人

(五)智力殘疾人,是指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的人。此類殘疾人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精神殘疾人,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並由於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七)多重殘疾人,是指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人

(八)其他殘疾的人,是指沒有歸到上述類別的殘疾人,如心肺殘疾人、腦癱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