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係證明
符合申領條件的,攜帶相關材料向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警務室受理點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
申報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具體可分以下五種情況:
1、居住在本人所有權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合同
2、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説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
3、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交住房租賃合同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