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後一般情況不超過十二個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在市縣內,指定的地點或者是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於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事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不得超過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