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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體性訴訟立案標準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8.9K
羣體性訴訟立案標準

集體訴訟又稱集團訴訟,還稱羣體訴訟,最早產生於英國,是主要適用於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一種訴訟。“人數眾多”的標準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為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方式,在傳統民事訴訟中並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體民事訴訟、集體行政訴訟。集體民事訴訟如集體侵權訴訟、集體經濟合同訴訟、集體拆遷訴訟等等。

如果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的人數眾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麼這個案件性質就屬於集體仲裁。包括集體勞動仲裁、集體人事仲裁、集體經濟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體訴訟、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一方或者雙方的羣體性。必須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體)以上,否則無法稱其為集體案件

(2)一般“集體”中個體間具有一定的聯繫性。雖然集體案件中每個個體都單獨成訴,但一般來説,每個個體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訴、去裁影響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閉塞、成本很高昂,當然勝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個個體都期望藉助羣體的影響、力量、信息、資金等優勢,從而讓案件的進展對自已最為有利,取得對自已最期望的結果。基於這種想法,每個人會積極參加這個集體,並與集體保持最密切聯繫。集體數目的不斷膨脹會增長集體中個體的信心,這也正是集體案件個體人數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體“意志”薄弱性。每個集體成員其實都是獨立的個體,僅僅是因為這個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關係才聯合在一起,他們有權決定自已的去與留,他們有自已的“小算盤”,每個個體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別,想讓他們加在一起象一個人一樣是不現實的。所以集體中的個體容易被分化。有一則很有名的寓言是“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其實也正反映了羣體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體訴訟、仲裁必須有強有力的組織者才能真正聯合在一起,而且組織者必須具有很強的公信力才行!

羣體性訴訟立案標準

可以到法院進行集體起訴。只要符合集體訴訟的條件,法院一定會立案受理的。集體訴訟應當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需要按照訴訟的要求及訴訟請求、提供相關證據。寫訴訟狀到有管轄地的法院立案,可以委託律師幫助解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