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週歲之前辦的身份證,有效期都是5年。18週歲以後是10年換一次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代身份證的有效期有四種年限。
年齡在0-16週歲,發5年有效期。
年齡在17-25週歲,發10年有效期。
年齡在26-45週歲,發20年有效期。
年齡在46週歲以上的,髮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如果您的身份證快過期了,最好是提前三個月去當地派出所辦理,如果是異地户口,需要在支持異地辦理的派出所或公安局辦理。